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教育廳(教委)、保密局,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、各人民團體黨組、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、保密局,部屬各高等學校,部機關各司局、各直屬單位: 根據近年來保密工作形勢的變化和教育系統保密工作的實際需要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第十條的規定,教育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對《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》[(89)教密字001號]進行了修訂?,F將修訂后的《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》印發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 家 保 密 局 二○○一年七月九日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 (教密〔2002〕2號 2001年7月9日)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,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,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》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教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確定,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。 第三條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: ?。ㄒ唬┙^密級事項 國家教育全國統一考試在啟動之前的試題(包括副題)、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。 ?。ǘC密級事項 1、全國性學潮的防范預案、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; 2、教育系統秘密結社情況及處理措施; 3、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; 4、全國教職工罷教、游行等突發事件的防范預案、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; 5、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(包括副題)、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; 6、全國教育中、長期發展規劃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調整方案; 7、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的統計資料; 8、國外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中特殊事件、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; 9、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往活動中,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的斗爭策略; 10、駐外教育機構從特殊渠道獲取的駐在國針對我國派遣留學生、研修生、訪問學者等有關教育、科研方面政策調整的分析、建議及國內的批復和采取的對策; 11、對臺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及管理規定。 (三)秘密級事項 1、國家教育全國、省級和地區(市)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; 2、國家教育地區(市)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(包括副題)、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; 3、國家教育全國、省級、地區(市)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后的評分標準; 4、各省市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職工罷教、游行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; 5、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劃和國外留學人員的黨務工作情況; 6、不宜公開的雙邊、多邊教育交流項目(含備忘錄); 7、國家安全部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; 第四條 高等學校承擔國家涉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,以及經省部級以上批準立項的涉密科研項目和課題,其密級按主管部門確定的秘密或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;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,其秘密按有關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;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的不明確事項,由教育部確定。 第五條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,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,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: 1、未公布的全國教育統計資料、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; 2、未公布的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教育經費使用情況; 3、擬議中的機構、人員調整意見、方案及干部考核、晉升、聘任、獎勵、處分等事項的內部討論情況及有關材料; 4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情動態情況; 5、考試后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; 6、國家教育全國、省級和地區(市)級統一考試試卷的印刷、存放、保管、運送等事項; 7、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和資料; 8、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六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。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,1989年12月18日國家教委、國家保密局印發的《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》([89]教密字001號)同時廢止。 |